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民用建筑設計術語標準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民用建筑設計術語標準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4月1號結構新規范?
2016年更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已經發布的部分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建筑工業行業產品標準如下:一、國家標準 1、《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自2015年9月1日起實施。
原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02同時廢止; 2、《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50189-2015),自2015年10月1日起實施。
原《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50189-2005同時廢止; 3、《建設工程造價咨詢規范》(GB/T51095-2015),自2015年11月1日起實施; 4、《智能建筑設計標準》(GB50314-2015),自2015年11月1日起實施。
原《智能建筑設計標準》GB/T50314-2006同時廢止; 5、《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規范》(GB51004-2015),自2015年11月1日起實施; 6、《城市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設置規范》(GB51038-2015),自2015年12月1日起實施; 7、《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2010)局部修訂,自2015年9月22日起實施。
經此次修改的原條文同時廢止; 8、《防災避難場所設計規范》(GB51143-2015),自2016年8月1日起實施; 9、《大體積混凝土溫度測控技術規范》(GB/T51028-2015),自2016年8月1日起實施; 10、《既有建筑綠色改造評價標準》(GB/T51141-2015),自2016年8月1日起實施; 11、《建筑節能基本術語標準》(GB/T51140-2015),自2016年8月1日起實施; 12、《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2015),自2016年8月1日起實施。
原國家標準《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1999同時廢止。
13、《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2015),自2016年8月1日起實施。
原國家標準《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2002同時廢止。
露臺算建筑面積嗎?
謝邀。
根據《民用建筑設計術語標準》GT/T50504——2009中指出:建筑面積指建筑物(包括墻體)所形成的樓地面面積,建筑面積由公共交通面積、結構面積和使用面積三部分組成。
按規范來說,露臺、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頂的水箱及裝飾性結構構件是不能計入建筑面積的。
如果是陽臺,在主體結構內的陽臺,應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在主體結構外的陽臺,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面積。
同樣不能計入建筑面積的還有:
1.與建筑物內不相連通的建筑部件;
2.勒腳、天溝、附墻柱、垛、臺階、墻面抹灰、裝飾面、鑲貼塊料面層,主體結構外的空調室外機擱板(箱)、構件、配件,挑出寬度在2.10m以下的無柱雨篷和頂蓋高度達到或超過兩個樓層的無柱雨篷;
3.窗臺與室內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結構凈高在2.10m以下的凸(飄)窗,窗臺與室內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飄)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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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的舊版《建筑工程計算面積規范》的相關規定:建筑物的陽臺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1/2來計算。但目前該舊版規范已廢止,根據新《規范》,原有住宅建筑陽臺、戶外花池、戶外結構樓板、飄窗等將計算建筑面積,這也意味著開發商通過“送面積”進行營銷的時代面臨終結。
二、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的新版《建筑工程計算面積規范》的相關規定:窗臺與室內樓地面高差在0.45米以下,且結構凈高在2.1米及以上的凸(飄)窗,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1/2面積。在主體結構內的陽臺,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主體結構外的陽臺,則按照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面積。
三、主體結構內的陽臺、結構層高在2.20米及以上的地下室。計算半面積:主體結構外的陽臺、結構層高在2.20米以下的地下室、窗臺與室內樓地面高差在0.45米以下且結構凈高在2.20米及以上的凸(飄)窗。不計入建筑面積:窗臺與室內地面高差在0.45米以下且結構凈高在2.10米以下的凸(飄)窗、窗臺與室內地面高差在0.45米及以上的凸(飄)窗。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民用建筑設計術語標準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民用建筑設計術語標準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