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地標性建筑租金評估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地標性建筑租金評估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法院評估廠房出租租金的程序和依據?
1. 是明確的。
2. 法院評估廠房出租租金的程序包括以下幾個步驟:首先,法院會收集相關的證據和資料,如廠房的面積、位置、建筑年限等;其次,法院會進行實地考察,對廠房的實際情況進行了解;然后,法院會參考市場行情和相關法律法規,對廠房的租金進行評估;最后,法院會制定評估報告,明確廠房出租租金的具體數額。
3. 此外,法院在評估廠房出租租金時還會考慮其他因素,如廠房的使用用途、周邊環境、租賃市場的供需情況等。
這些因素都會對評估結果產生影響。
同時,法院評估廠房出租租金的依據是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市場行情,以確保評估結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房產租賃評估費收取標準?
目前評估費收費標準采取累進計費率:房屋總價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的,收取評估總價的0.42%;100萬元到500萬元的(含500萬元)累進計費率為0.3%;500萬元到2000萬元的收取評估總價的0.12%;2000萬元到5000萬元(含5000萬元)的收取評估總價的0.06%。
租賃價格評估方法?
在融資租賃合同訴訟過程中,承租人違約,出租人主張“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賃物”。但是,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應當如何計算,以便作為向承租人主張賠償損失的計算依據。 在實務中,往往因為未對租賃物的價值進行約定,導致”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后,出租人和承租人對租賃物的殘值難以達成一致,出租人無法確定承租人的賠償金額。在法庭訴訟階段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法官會要求進行評估。評估時,出租人和承租人均不愿交納價格不低的評估費,也都不愿提出評估申請。法官則強行安排評估,強行責令某一方交納評估費。評估的時點也是在出租人收回租賃物時,這樣,導致評估價格往往過高,給出租人的損失金額計算過低,不利于出租人保護自己的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融資租賃解釋中,還是尊重雙方對于租賃物殘值的約定。 因此,從完善合同約定的角度出發,應當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對租賃物的殘值作出明確的約定,以利于在合同解除時,對租賃物的殘值有一個計算的依據,并有利地保護出租人的合法權益。
國企租賃必須評估嗎?
(一)資產拍賣、轉讓;
(二)企業兼并、出售、聯營、股份經營;
(三)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四)企業清算;
(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占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認為需要的,可以進行資產評估:
(一)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
(二)企業租賃;
(三)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施行細則規定:第七條 《辦法》第四條中所說的情形中:
(一)抵押是指國有資產占有單位以本單位的資產作為物質保證進行抵押而獲得貸款的經濟行為。
(二)擔保是指國有資產占有單位以本單位的資產為其它單位的經濟行為擔保,并承擔連帶責任的行為。
(三)企業租賃是指資產占有單位或上級主管單位在一定期限內,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將企業全部或部分資產的經營使用權轉讓給其他經營使用者的行為。
第八條 《辦法》第四條規定可以進行資產評估,是指發生該條款所說的情形時,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對資產進行評估或者不評估。但屬于以下行為必須進行資產評估:
(一)企業整體資產的租賃;
(二)國有資產租賃給外商或非國營單位;
(三)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占有的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
(四)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應當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對于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情形沒有進行評估,或者沒有按照《辦法》及本細則的規定立項、確認,該經濟行為無效。
綜上,國企租賃必須評估。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地標性建筑租金評估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地標性建筑租金評估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