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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滿后仍繼續留用勞動者,但未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的,是否需支付兩倍工資?
對于這個問題,我們國家勞動合同法是有明確規定的。
勞動合同期滿后,代表員工與用人單位之前的勞動關系已經終止,此時用人單位可以決定是否與勞動者進行續簽。如果續簽的話,就應當重新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如果不續簽,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然后勞動者與單位脫離關系。
但是像題目說的這種情況在現實當中還是經常出現的。即用人單位既沒有與勞動者重新續簽書面勞動合同,還默許勞動者繼續在單位工作,那么這種情況下,其實是跟一開始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是一樣的。而且此時不再給予用人單位一個月的寬限期。也就是說,從勞動者合同到期之日起,用人單位就應當立即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沒有簽訂,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但是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如果用人單位過了一年,還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那么就將視為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此時應當立即補簽無固定期限合同。
所以作為用人單位來講,應當是立即補簽合同,如果你不想補簽,干脆就支付經濟補償金讓勞動者走人,否則這樣拖著對用人單位的風險和用工成本會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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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存在上述情況的話,一般來講是要向員工支付雙倍工資的。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嚴格意義上來講,如果員工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期滿,則員工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終止,此種情況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種情況,屬于勞動合同的法定終止事由。那么如果員工繼續在單位上班,則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了新的勞動關系。此時,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雙方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此時,如果單位一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則勞動者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因此,如果員工在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未續簽勞動合同卻仍然繼續留用員工,那么是要向員工支付雙倍工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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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結論:需要支付兩倍工資。
理由:勞動合同到期,員工繼續留用,員工已經和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就需要支付兩倍工資,沒有區分是入職還是續簽,只要沒有簽訂書面合同,都納入這個范圍。
這個屬于單位管理工作不到位。
需要支付兩倍工資。在司法實踐中,未續簽勞動合同和后果與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效果是一樣的,若合同到期未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需要注意的是,簽訂和續簽勞動合同都有一個月的準備期。
勞動合同期滿,公司繼續留用但沒有簽合同,首先請問你的這個沒有簽合同的時間是多久,超過一個月了沒有?
如果已經超過一個月不足一年,那你可以要求公司按勞動合同法支付雙倍工資。
如果沒簽合同繼續留任已經超過一年,那視為這個公司已經與你簽下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可以要求1.公司支付你12個月的雙倍工資
2.在你沒有提出離職并且沒有跟你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公司不能再與你簽訂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浙江省建筑設計研究院劉艷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浙江省建筑設計研究院劉艷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